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事業所產生之廢鑄砂(殼模)送往○○企業公司棄土場掩埋是否可行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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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220950)號
- 解釋日期2002-07-03
- 解釋提要函詢事業所產生之廢鑄砂(殼模)送往○○企業公司棄土場掩埋是否可行之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奉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年6月24日環署廢字第0910042000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合先敘明。
三、事業將所產生之廢鑄砂送往○○有限公司棄土場掩埋,此乃最終處置之行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轄業務,不符合上開管理辦法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
正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高雄縣政府建設局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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