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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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事業所產生之廢鑄砂(殼模)送往○○企業公司棄土場掩埋是否可行之疑義

  • 點閱次數 : 72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100220950)號
  • 解釋日期
    2002-07-03
  • 解釋提要
    函詢事業所產生之廢鑄砂(殼模)送往○○企業公司棄土場掩埋是否可行之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奉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年6月24日環署廢字第0910042000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合先敘明。

    三、事業將所產生之廢鑄砂送往○○有限公司棄土場掩埋,此乃最終處置之行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轄業務,不符合上開管理辦法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


    正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高雄縣政府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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