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擬申請管制物品石墨之報廢,建請本部輔導其以進入原供應廠商再製等方式處理一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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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800670720)號
- 解釋日期2009-09-10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擬申請管制物品石墨之報廢,建請本部輔導其以進入原供應廠商再製等方式處理一案,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本部98年9月3日經科字第09800650210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9月2日環署廢字第0980078406號函辦理。
二.查廢石墨非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所公告57種可直接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事業倘擬進行廢石墨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與再利用機構共同向本部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合先敘明。
三.本案經與 貴公司電洽結果,貴公司擬將報廢後之石墨送回原供應廠商(日本公司)進行再利用,其仍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進行申請輸出許可,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廢石墨之輸出作業;倘 貴公司擬於國內進行廢石墨之再利用,得逕依上開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向本部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經濟部技術處、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鑑定組、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轉移與服務中心、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