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會函詢再利用許可展延申請之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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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800783460)號
- 解釋日期2009-10-23
- 解釋提要有關 貴會函詢再利用許可展延申請之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會98年10月15日○○字第043號函。
二.再利用機構倘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於許可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間提出展延之申請,而未能於許可期限屆滿前完成准駁,則該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前已收受進廠之事業廢棄物,仍得依本部原許可再利用申請之規定進行再利用運作及再生產品之販售,惟事業廢棄物實際收受量不得超過本部許可再利用量,且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之規定,於收到事業廢棄物後30日內完成廢棄物再利用運作。 - 正本○○商業同業公會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