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陳情本部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及編號24.「紡織污泥」刪除再利用作為人工粒料原料之用途,函請研議轉換緩衝機制或同意公告再利用有效期限展延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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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800788170)號
- 解釋日期2009-10-15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陳情本部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及編號24.「紡織污泥」刪除再利用作為人工粒料原料之用途,函請研議轉換緩衝機制或同意公告再利用有效期限展延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8年10月6日○○字第98100601號函。
二.有鑑於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及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作為人工粒料原料之再利用產品,屢次發生影響環境污染之情事,茲為有效管理上開再利用產品之用途,本部於98年4月27日公告修正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刪除編號23.「漿紙污泥」及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作為人工粒料原料之用途,並自公告日起6個月後施行,再利用機構倘擬繼續收受上開廢棄物再利用作為人工粒料之用途,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向本部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合先敘明。
三.查本局前於98年5月7日工永字第09800426340號函(諒達)知 貴公司倘擬繼續收受「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再利用作為人工粒料原料之用途,應請依上開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儘速向本局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另查 貴公司於98年8月20日向本局提出漿紙污泥、紡織污泥再利用作為人工粒料原料之許可申請在案,因 貴公司許可申請書內容資料不足,本局遂於98年9月3日函請 貴公司補正資料,經貴公司於98年9月14日完成補正後,本局嗣於98年10月6日赴 貴公司召開再利用許可審查會議,本案之審查作業時程符合本部再利用許可行政作業時程。
四.茲因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公告正式施行期限係屬全國一致性之法令規定,爰本局不克因個案申請未及,而延長前開法令之正式施行期限。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