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廠申請再利用者登記檢核案,其申請再利用種類之再利用用途及主要產品,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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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800815960)號
- 解釋日期2009-10-20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廠申請再利用者登記檢核案,其申請再利用種類之再利用用途及主要產品,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8年10月9日嘉環廢字第0980020397號函。
二.依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其再利用用途可為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鍋爐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其產品至少應為下列之一項:保溫材料、防火隔間板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另查編號24.「紡織污泥」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紡織業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其再利用用途為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磚瓦窯或水泥窯或鍋爐輔助燃料;其產品至少應為下列之一項:保溫材料、防火建材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在此限,再予敘明。
四.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廠收受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再利用作為防火建材原料一節,其再生產品防火隔間板材應通過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之耐燃性級別試驗其中之一項,並符合內政部營建署所規定之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之防火性能認定等相關規定。其相關認定標準係屬內政部營建署之權責,建請 貴局另洽該署釋疑。
五.至於該公司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所登載之主要產品中之防火隔間板材,其應為板狀或塊狀之隔間板,依 貴局來函所述該廠製程僅經破碎及拌合,其所製成之產品,似未能符合防火建材或保溫材料之相關規定。 - 正本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股份有限公司○○廠、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