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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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油污土壤」及「污染土壤」等2類廢土是否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04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800851960)號
  • 解釋日期
    2009-10-26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油污土壤」及「污染土壤」等2類廢土是否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8年10月20日○○字第98101501號函。

    二.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9月20日環署廢字第0950072937號函說明略以,因土壤非屬廢棄物,故受污染之含油土壤,無涉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自無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本案「油污土壤」及「污染土壤」因非屬廢棄物,爰該土壤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及旨揭再利用管理辦法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規定。
  •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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