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工廠收受漿紙污泥、紡織污泥經摻配添加料、混練、製粒或經調理乾燥、或配料擠壓成型為衍生燃料,供其他工廠鍋爐、燃煤鍋爐補助燃料使用,是否符合公告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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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800906740)號
- 解釋日期2009-11-27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工廠收受漿紙污泥、紡織污泥經摻配添加料、混練、製粒或經調理乾燥、或配料擠壓成型為衍生燃料,供其他工廠鍋爐、燃煤鍋爐補助燃料使用,是否符合公告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8年11月20日○○字第98112001號函。
二.本部於98年4月27日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其中編號23.「漿紙污泥」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其再利用用途為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鍋爐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另編號24.「紡織污泥」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紡織業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其再利用用途為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磚瓦窯或水泥窯或鍋爐輔助燃料,合先敘明。
三.本案倘再利用機構擬收受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再利用產製固態之衍生燃料,供其他工廠鍋爐或燃煤鍋爐之補助燃料使用,其再利用用途不符合上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及編號24.「紡織污泥」之規定;爰再利用機構倘擬收受前開廢棄物再利用產製鍋爐之補助燃料,應請向本部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 正本○○有限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