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收受輪胎廠未落地胎(R-0301)破碎再利用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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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800435960)號
- 解釋日期2019-05-28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收受輪胎廠未落地胎(R-0301)破碎再利用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8年5月15日O字第1080515805001號函。
二、依108年5月20日修正發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1、廢橡膠」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再利用用途應為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緣石)原料、地磚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橡膠粉(粒)原料、再生膠原料、再生油品原料、液化石油氣原料、碳煙(碳黑)原料或輔助燃料,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說明,貴公司擬由OO二廠收受廢橡膠(輪胎廠之未落地胎)進行再利用,並將破碎後產出物(廢橡膠剩餘廢棄物)全數交予同一法人之OO一廠作為熱裂解原料產製再生油品產品,符合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惟應依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申報其最終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含生產、銷售及庫存情形)。 - 正本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