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界定染料磺化製程中所產生之稀硫酸,為可使用之原料並非事業廢棄物疑義
- 點閱次數 : 572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146960)號
- 解釋日期2002-07-19
- 解釋提要函詢界定染料磺化製程中所產生之稀硫酸,為可使用之原料並非事業廢棄物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91年7月4日91○字第026號函。
二、貴公司如擬將染料磺化製程產生之稀硫酸視為產品,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向桃園縣政府建設局申請變更工廠登記申請書內容,於產品名稱欄增加稀硫酸一項。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 正本
-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