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為○○股份有限公司向 貴府環境保護局申請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遭駁回,有關其鐵廢料及鋁粉是否可視為該公司產品一案,惠請 貴府卓處逕復並惠副知本局,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168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800938480)號
- 解釋日期2009-12-24
- 解釋提要為○○股份有限公司向 貴府環境保護局申請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遭駁回,有關其鐵廢料及鋁粉是否可視為該公司產品一案,惠請 貴府卓處逕復並惠副知本局,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8日○○字第0981208-0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以回收廢鋁料經二級冶煉程序產製鋁合金錠及廢鐵料、鋁粉,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略以:「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工商廠(場)為限。」,合先敘明。
三.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第2項規定,工廠倘具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地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2.25千瓦以上,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證;另同法第10條規定,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工廠登記證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製程產出之廢鐵料及鋁粉可否視為產品,請 貴府本於權責予以認定。 - 正本高雄縣政府
- 副本○○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