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屠宰業廢(污)水處理設施所產生之食品加工污泥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1.「食品加工污泥」之事業廢棄物來源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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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800977970)號
- 解釋日期2009-12-24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屠宰業廢(污)水處理設施所產生之食品加工污泥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1.「食品加工污泥」之事業廢棄物來源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8年12月16日雲環廢字第0980008777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1.「食品加工污泥」之規定略以:其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食品及飲料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另依本部95年12月20日經工字第09504607600號函公告修正「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暨產業類別」事項一規定略以: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8類食品製造業至第33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新產品者,視同製造業。但屠宰業或僅從事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安裝業務者除外,再予敘明。
四.茲因屠宰業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應辦工廠登記之範疇,爰屠宰業於廢(污)水處理設施所產生之污泥,非屬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1.「食品加工污泥」之事業廢棄物來源範疇,似宜歸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農業污泥」。 - 正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