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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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大發工業區廢五金業者於申領第一類甲級廢棄物處理廠作業許可前,是否需先將設廠用地變更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用地疑義

  • 點閱次數 : 898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103517391)號
  • 解釋日期
    2002-09-25
  • 解釋提要
    函詢大發工業區廢五金業者於申領第一類甲級廢棄物處理廠作業許可前,是否需先將設廠用地變更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用地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貴中心91年1月24日台(91)南工字第0083號函附「大發工業區原廢五金業者在請領第一類甲級廢棄物處理廠作業許可前,是否需先申請將設廠用地變更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用地」會議紀錄辦理。

    二、本案貴中心前於91年1月17日邀集有關單位研商決議:「原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之新設甲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應先取得用地變更許可」有案,惟依91年6月12日修正發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生產事業用地」(原設廠用地及工業研發事業用地),以供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使用為主,爰大發工業區內之廢五金清除處理業者倘以廢五金為原料,且有產品產出,並可辦理工廠登記證,應屬具資源回收性質之工廠,自得於前開生產事業用地內設廠,從事資源回收及生產等行為,無須辦理用地變更;是以,本案廢五金業者所有土地是否需辦理用地變更作業,將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部中部辦公室、高雄縣政府建設局、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台灣區金屬資源再生工業同業公會、大發工業區服務中心、本局南區工業區管理處、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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