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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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A公司向 貴局申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變更(新設貯存場『轉運站』),其貯存場址係為本局再利用許可機構B公司登記之場址,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71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801057840)號
  • 解釋日期
    2010-01-14
  • 解釋提要
    有關A公司向 貴局申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變更(新設貯存場『轉運站』),其貯存場址係為本局再利用許可機構B公司登記之場址,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局98年12月24日桃環廢字第0980811658號函。

    二.經查A公司負責人與B公司負責人同為○○○,另依該公司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變更申請文件所述,A公司已取得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書p.8-19),合先敘明。

    三.另查B公司業以98年12月22日98擷工廢字第1222號函請本局廢止該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事業機構共同申請「含銅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廢棄物代碼:E-0221」之個案再利用許可,案經本部以99年1月11日經授工字第09820419860號函廢止前開個案再利用許可,並副知 貴局在案。

    四.本案A公司倘擬於B公司登記之場址設置貯存場(轉運站),貴局得逕依權責核處。

    五.檢還A公司「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變更申請書」1份。
  • 正本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公司、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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