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A公司向 貴局申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變更(新設貯存場『轉運站』),其貯存場址係為本局再利用許可機構B公司登記之場址,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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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801057840)號
- 解釋日期2010-01-14
- 解釋提要有關A公司向 貴局申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變更(新設貯存場『轉運站』),其貯存場址係為本局再利用許可機構B公司登記之場址,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局98年12月24日桃環廢字第0980811658號函。
二.經查A公司負責人與B公司負責人同為○○○,另依該公司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變更申請文件所述,A公司已取得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書p.8-19),合先敘明。
三.另查B公司業以98年12月22日98擷工廢字第1222號函請本局廢止該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事業機構共同申請「含銅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廢棄物代碼:E-0221」之個案再利用許可,案經本部以99年1月11日經授工字第09820419860號函廢止前開個案再利用許可,並副知 貴局在案。
四.本案A公司倘擬於B公司登記之場址設置貯存場(轉運站),貴局得逕依權責核處。
五.檢還A公司「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變更申請書」1份。 - 正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公司、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