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許可再利用機構擬申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其同時擁有前開二者身分進行再利用及處理之廢棄物是否為同性質之認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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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049880)號
- 解釋日期2010-01-19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許可再利用機構擬申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其同時擁有前開二者身分進行再利用及處理之廢棄物是否為同性質之認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9年1月13日桃環廢字第0990800318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在蝕刻製程產生之含銅離子(濃度在50g/L以上)廢酸性蝕刻液,合先敘明。
三.有關 貴轄○○有限公司收受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再利用在案,欲申請處理廢棄物C-0110(僅限酸性廢液)之允收標準為含銅量20g/l以上一節,茲因前述C-0110(僅限酸性廢液)並無述明其事業廢棄物來源製程,且含銅量不符合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規定,似非屬性質相同之廢棄物,惟該2項廢棄物是否屬同性質一節,因廢棄物之認定係屬行政院環保署主管權責,爰建請 貴局宜函請環保署釋示。
四.另 貴轄○○有限公司○○廠亦收受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在案,其欲申請處理廢棄物C-0202(廢液pH值小(等)於2.0)之允收標準比重1.05~1.4、含銅量0.3%~5%一節,因前述C-0202(廢液pH值小(等)於2.0)亦無述明事業廢棄物來源製程,且含銅量不符合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規定,似非屬性質相同之廢棄物,惟該2項廢棄物是否屬同性質一節,建請 貴局宜併請環保署釋示。 - 正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