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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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送該轄高雄大坪頂地區5處場址爐碴(石)來源及相關土地使用狀況資料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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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900051820)號
  • 解釋日期
    2010-01-20
  • 解釋提要
    有關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送該轄高雄大坪頂地區5處場址爐碴(石)來源及相關土地使用狀況資料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大署99年1月14日環署廢字第0990005412號函。

    二.有關旨揭5處場址之作業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一節,本局分述如下:
    (一)大寮鄉高雄植物園對面空地地表舖設爐石一案,依來函所附資料顯示,該土地所舖設之爐石來源,係為A有限公司購買B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氣冷轉爐石作為地表舖設之用;經查氣冷轉爐石係登載為C股份有公司之產品,B股份有限公司收受C公司產製之產品(氣冷轉爐石)進行加工處理及販售,因其非屬事業廢棄物,爰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管制,得於市場自由販售,且本部對其使用用途並無特別規定;惟氣冷轉爐石雖己登記為該公司之產品,倘其使用於整地用途,仍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大寮鄉○○路養鴨場地表舖設爐石一案,茲因附件資料並未敘明爐碴石來源及再利用程序等資料,爰本局未克判定其是否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惟倘該爐石來源係屬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感應電爐爐碴(石)或化鐵爐爐碴(石)之範疇,則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作為工程填地材料。

    (三)大寮鄉○○路養鴨場上方空地地表舖設爐石一案,依來函所附資料顯示,該土地所舖設之爐石來源,係為D股份有限公司向E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爐石作為地表舖設之用;經查E股份有限公司係經當地環保局再利用檢核通過之再利用機構,倘其依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爐碴(石)」之規定,經破碎、磁選及篩分後產製爐石產品,則其產品係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管制,得於市場自由販售,且本部對其使用用途並無特別規定;惟該產品倘使用於整地用途,仍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四) 大寮鄉○○路旁廢鋁渣場地表舖設爐石一案,依來函所附資料顯示,該土地所舖設之爐石來源,依土地所有人陳述係為E股份有限公司於租用土地期間以粗爐石級配作為舖面,同說明二、(三)所述,倘該地之爐石屬E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後之產品,則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管制,得於市場自由販售。

    (五)大寮鄉○○路○○號噴砂廠地表舖設爐石一案,依來函所附資料顯示,該土地所舖設之爐石來源,係為F有限公司購買B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氣冷轉爐石作為地表舖設之用,同說明二、(一)所述,該氣冷轉爐石己登記為C公司之產品;惟倘其使用於整地用途,仍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
    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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