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縣轄區內依「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向本局提出申請之事業,倘若使用之原燃料中含有廢棄物(如木材),得否一併申請協助取得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文件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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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112930)號
- 解釋日期2010-01-28
- 解釋提要有關貴縣轄區內依「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向本局提出申請之事業,倘若使用之原燃料中含有廢棄物(如木材),得否一併申請協助取得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文件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9年1月15日雲環空字第0990000380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略以: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工商廠(場)為限;另第3條第2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毋需向本部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惟再利用機構仍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第3條第3項之規定,檢具再利用機構身分檢核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取得管制編號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合先敘明。
三.綜上,本案未登記工廠倘擬於申請環保許可文件時,同時申請本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再利用作為燃料,不符合上開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且事業廢棄物公告再利用機構資格之申請檢核,非屬本部權責,爰不宜於申請環保許可文件時一併申請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文件。 - 正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