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人工粒料)再利用用途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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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114560)號
- 解釋日期2010-01-29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人工粒料)再利用用途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局99年1月21日雲環廢字第0990000504號函。
二.查○○股份有限公司係經雲林縣政府核發許可之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證號:府環廢字第○○號),其核准處理之廢棄物名稱及代碼(中碼)為污泥類(D-09)及灰渣類(D-11),處理方式為物理處理。次查該公司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相關規定,收受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含漿紙污泥、紡織污泥、煤灰等)作為人工粒料原料,前已取得 貴局核准之再利用者登記檢核(檢核通過日期:98年2月20日)。另查該公司非經本部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先予敘明。
三.本部業於98年4月27日修正公告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刪除編號23.「漿紙污泥」及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作為人工粒料原料用途之規定,並自98年10月26日後實施,爰本案○○公司以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收受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其再利用者登記檢核之再利用用途為人工粒料原料用途,已不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及編號24.「紡織污泥」之再利用用途規定;該公司倘擬收受前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作為人工粒料原料用途,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向本部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四.該公司倘擬依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規定,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製人工粒料產品,依其再利用用途仍應符合相關品質規範或環保法令規定;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1月26日農牧字第0990105828號函示(副本諒達)略以,基於維護農業用地之立場,農業用地經地方政府同意容許使用(含農作生產、農業設施及農舍興建等)之範圍,不得以事業廢棄物逕行回填或作為工程填地,且農委會經核對 貴局現勘照片,顯有以未明成分事業廢棄物行回填或棄置農業用地之實,爰本案再生產品(人工粒料)應不得作為農牧用地之回填整地用途。
五.另○○公司以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身分收受廢棄物處理,其作為人工粒料後之販售行為非本局主管權責,宜請 貴局本於權責依法辦理。 - 正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