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所屬「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於鑄造機車零件製程中所產生之廢鑄砂是否得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予以申報回收再利用處理,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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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058730)號
- 解釋日期2010-02-02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所屬「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於鑄造機車零件製程中所產生之廢鑄砂是否得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予以申報回收再利用處理,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公司99年1月27日○○字第099016號函。
二.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1.「廢鑄砂」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製品製造業」或「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在鑄造製程產生之廢棄鑄砂,包含集塵設備收集之粉末物質,其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矽(SiO2)、三氧化二鋁(Al2O3)及三氧化二鐵(Fe2O3),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前開事業廢棄物來源之產業類別對應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8次修訂)分別為「中類24.基本金屬製造業」、「中類25.金屬製品製造業」及「中類29.機械設備製造業」,合先敘明。
三.貴公司以鐵及鋁原料經鑄造程序產製汽缸及汽缸蓋,其鑄造製程中所產生之廢鑄砂倘其主要成分包含二氧化矽(SiO2)、三氧化二鋁(Al2O3)及三氧化二鐵(Fe2O3),則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1.「廢鑄砂」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
四.另貴公司從事鐵及鋁原料融熔之金屬液澆注至特定鑄模中製成鋼鐵元件及鋁元件,依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8次修訂)之行業別定義,其行業別分別歸屬為鋼鐵鑄造業(2412細類)及鋁鑄造業(2422細類),而該2細類係屬「基本金屬製造業(24中類)」之範疇;且貴公司亦從事金屬表面處理製程,其係歸屬為金屬表面處理業(2544細類),而該細類係屬「金屬製品製造業(25中類)」之範疇。爰建議貴公司宜於工廠登記證之產業類別中增列上開行業別,以符合 貴公司之製造程序,並可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1.「廢鑄砂」事業廢棄物來源之行業別限制規定。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