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縣○○股份有限公司(許可再利用機構)申請展延衍生廢棄物貯存期限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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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112910)號
- 解釋日期2010-02-06
- 解釋提要有關貴縣○○股份有限公司(許可再利用機構)申請展延衍生廢棄物貯存期限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局99年1月15日桃環廢字第0990001579號函。
二.本部前以97年12月22日經授工字第09720417740號函(副本諒達)核准旨揭再利用機構申請硝酸銅廢液、化學銅廢液、廢微蝕刻液、廢鹼性蝕刻液、廢硫酸銅結晶(C-0110)個案再利用許可,其許可期限自97年12月23日起至99年6月22日止;許可再利用用途為回收硝酸銅廢液、化學銅廢液、廢微蝕刻液、廢鹼性蝕刻液、廢硫酸銅結晶產製氧化銅及碳酸銅,合先敘明。
三.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略以: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倘其(一)個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所收受各事業之許可再利用數量、(二)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三)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五)再利用流程或設施、(六)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七)產品名稱、用途或規格、(八)停(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或(九)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等內容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部核准,再予敘明。
四.惟○○公司擬申請再利用後衍生廢棄物廢水污泥(銅及其化合物)貯存期限延長,並無涉及上開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4條之規定,且本部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並未針對再利用後衍生廢棄物貯存期限進行規範,其仍屬「廢棄物清理法」之範疇,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或第7條之規定向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爰本案仍請 貴局本權責處理。 - 正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股份有限公司、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