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編號28.廢橡膠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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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127330)號
- 解釋日期2010-02-06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編號28.廢橡膠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9年2月3日○○字第990203001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8.「廢橡膠」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略以:其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之廢橡膠,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其再利用用途為建材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橡膠製品原料、再生油品原料或輔助燃料;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為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另再利用於再生油品原料用途者,應依「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核准,其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案 貴公司擬收受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8.「廢橡膠」再利用作為再生油品原料,以產製再生油品,應先向當地環保主管機關申請再利用者身分檢核通過後,始得收受「廢橡膠」進行再利用運作,並依上開本部能源局發布再生油品生產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銷售及販賣。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經濟部能源局、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