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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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關盛裝各類油品及液態化學品之鐵製或塑膠製容器,回收再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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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100265680)號
  • 解釋日期
    2002-08-16
  • 解釋提要
    函詢有關盛裝各類油品及液態化學品之鐵製或塑膠製容器,回收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事務所91年8月5日91○○字第005號函。

    二、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年1月17日(90)環署廢字第0003256號函說明,有關可重複充填或灌裝使用之容器,如於廢棄前回收作為盛裝原用品之用途者,仍屬容器,非屬廢棄物,尚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規範。惟化學品盛裝容器如擬進行清洗,其排放廢水應先適當處理,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三、倘上述容器擬廢棄時,再利用機構及以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得逕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上開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正本:○○工程技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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