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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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於淨水製程晒乾程序之未脫水污泥是否受「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淨水污泥」相關規範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65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900161770)號
  • 解釋日期
    2010-03-19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於淨水製程晒乾程序之未脫水污泥是否受「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淨水污泥」相關規範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公司99年3月8日○○第10E00023B215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淨水污泥」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於工業用水專用設施及所屬自來水淨水場之淨水處理所產生之脫水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本局於本項事業廢棄物之運作管理中並未特別規範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爰其貯存方式應回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及第10條之規定辦理,不得露天貯存,合先敘明。

    三.事業於工業用水專用設施及所屬自來水淨水場之無機性污泥若仍滯留於淨水處理程序中(如:沉澱池、脫水機或晒乾床…等),其係屬淨水處理製程之一部分,非屬「廢棄物清理法」之範疇,不受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淨水污泥」之規範。若該無機性污泥已排出淨水製程設備之外,進行貯存,則該無機性污泥(脫水污泥)係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淨水污泥」之規範,不得露天貯存。
  •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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