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是否可不變更產業類別(印染整理業),而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登載R-2503「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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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237680)號
- 解釋日期2010-04-07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是否可不變更產業類別(印染整理業),而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登載R-2503「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公司99年3月31日○○字第9903310001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5.「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塑膠製品製造業在PU合成皮製程產生之含二甲基甲醯胺(DMF)濃度小於30wt%之粗液,合先敘明。
三.貴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之行業類別為紡織業、營業項目為印染整理業,不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5.「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事業廢棄物來源之規定,爰 貴公司倘擬將前開廢棄物交由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與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