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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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台端函詢鍊鋁業製程中所產生之爐渣、集塵灰可否直接於廠內逕行處理,且該產業類別應如何歸類疑義一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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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900291290)號
  • 解釋日期
    2010-04-13
  • 解釋提要
    有關 台端函詢鍊鋁業製程中所產生之爐渣、集塵灰可否直接於廠內逕行處理,且該產業類別應如何歸類疑義一案,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台端99年4月7日未具文號函。

    二.貴公司於鍊鋁業製程中所產生之爐渣、集塵灰,擬於廠內自行處理產製脫硫助料、混泥土添加料,得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12月24日公告「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之規定,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敘明,並經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內自行處理。

    三.另有關 貴公司於加工後產製之「脫硫助料」及「混泥土添加料」倘經 貴縣市政府判定屬副產品,則依主計處行業分類標準第八版,建議可分別歸類為其他製造業(中類代碼33)及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中類代碼23)。
  • 正本
    ○○○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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