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工業淨水製程產出之無機性污泥是否可委託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廠商,再利用產製紅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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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296730)號
- 解釋日期2010-04-26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工業淨水製程產出之無機性污泥是否可委託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廠商,再利用產製紅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9年4月21日○○字第100C00159B29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前項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本案工業用水專用設施之淨水處理所產生之脫水污泥擬委託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廠商進行再利用(製磚)一節,其非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淨水污泥」之再利用用途,且經查並無個案及通案之再利用許可案例,倘 貴公司擬交由再利用機構進行上述之再利用行為,應依上開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與再利用機構共同向本部提出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