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棄土場擬收受廢鑄砂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疑義
- 點閱次數 : 590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259150)號
- 解釋日期2002-08-15
- 解釋提要函詢棄土場擬收受廢鑄砂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棄土場擬收受廢鑄砂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張俊宏國會辦公室91年7月26日○02072618號函辦理。
二、有關棄土場擬收受廢鑄砂等事業廢棄物,業經內政部營建署91年7月31日營署綜字第0912912020號函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高雄縣政府建設局在案,依該部90年10月19日函頒修正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該案執行認定係屬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職司,並屬地方自治及執行管理事項。
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年5月2日(86)環署廢字第22419號函,有關煤灰、水淬高爐石(渣)、高爐石(渣)、轉爐石(渣)、脫硫渣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於工程填地者,業請高雄縣環保主管機關依公告事項之管理方式依權責逕為認定在案。本部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於工程填地之管理方式係沿用該署原有之公告內容訂定,故貴公司棄土場是否可收受廢鑄砂一案,應請地方政府認定是否符合公告事項之管理方式。
正本:○○有限公司
副本:○○國會辦公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 - 正本
-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