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所轄○○有限公司申請R-0201(廢塑膠)及R-0301(廢橡膠)事業廢棄物公告再利用申請資料,其資格是否符合或再利用技術是否成熟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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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377710)號
- 解釋日期2010-04-29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所轄○○有限公司申請R-0201(廢塑膠)及R-0301(廢橡膠)事業廢棄物公告再利用申請資料,其資格是否符合或再利用技術是否成熟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局99年4月21日嘉環廢字第0990007917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爰本部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公告編號10.「廢塑膠」及編號28.「廢橡膠」,其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再利用用途及運作管理詳如附件,合先敘明。
三.本案○○有限公司領有工廠登記證,其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依該廠檢附之製程流程圖係收受廢塑膠及廢橡膠經破碎、篩選及研磨後產製塑膠粉及橡膠粉,爰該廠於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登載內容,建議登載為「塑膠粒(或粉)」及「橡膠粉」,以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0.「廢塑膠」及編號28.「廢橡膠」之再利用產品規定。 - 正本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