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廢矽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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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300477610號)號
- 解釋日期2024-05-15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廢矽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奉交下貴局113年5月1日彰環廢字第1130025109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7、廢矽晶」再利用管理方式,商業再利用機構資格應為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批發零售業,其營業項目為電子材料批發業,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說明及檢附資料,貴局所轄慶和鑫環保有限公司為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批發零售業,且營業項目包含電子材料批發業,符合上開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7、廢矽晶」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商業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
四、有關以商業資格從事廢矽晶再利用業務之運作管理部分,其再利用機構僅得進行批發零售業務,且因無加工製造行為,該批發零售之物質仍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申報該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再利用等情形,且貯存階段應符合環境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相關規定,至於領有公民營清除許可證之機構所從事行為,非屬本部管理權責,其相關疑義請洽環境部釋示。 - 正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