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所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事業廢棄物公告再利用資格是否符合或再利用技術是否成熟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72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900416830)號
  • 解釋日期
    2010-05-12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函詢所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事業廢棄物公告再利用資格是否符合或再利用技術是否成熟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局99年5月4日嘉環廢字第0990009395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爰檢送本案涉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相關事業廢棄物項目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再利用用途及運作管理詳如附件。

    三.本案依 貴局檢附資料所示,該廠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之主要產品種類登載內容(其他土類、碎石、其他石礦、石灰石粉、碎玻璃、砂石混合物、其他石粉、鍋爐輔助燃料)與上開各項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不符。
  • 正本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