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鍋爐(輔助)燃料使用比例限制一案,本局意見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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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560680)號
- 解釋日期2010-05-26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鍋爐(輔助)燃料使用比例限制一案,本局意見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9年5月12日雲環廢字第0990003802號函。
二.本局前於99年5月19日以工永字第09900439220號函復 貴局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等事業廢棄物可再利用作為鍋爐(輔助)燃料,並於管理方式中未針對再利用比例進行限制在案,諒悉。
三.另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編號10.「廢塑膠」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者,以水泥製造業及鋼鐵製造業為限;編號28.「廢橡膠」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者,應具有旋窯(水泥業)、汽電共生設備(電力或蒸汽業)、蒸汽設備(漿紙或造紙業)或熔爐(鋼鐵業);編號37.「燃油鍋爐集塵灰」再利用用途僅限燃煤電廠輔助燃料、燃煤鍋爐輔助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編號53.「混合廢溶劑」再利用用途僅限水泥廠之水泥窯輔助燃料。為免混淆,認為事業廢棄物可適用於所有鍋爐當做輔助燃料,特再補充說明,俾免產生誤解。 - 正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