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現勘會議紀錄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定原水污泥非屬淨水程序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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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441450)號
- 解釋日期2010-05-26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現勘會議紀錄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定原水污泥非屬淨水程序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9年5月17日雲環廢字第0990003899號函。
二.本局前於99年3月25日以工永字第09900269880號函(諒達)說明在案,事業於工業用水專用設施及所屬自來水淨水場之無機性污泥若仍滯留於淨水處理程序中(如:沉澱池、脫水機或晒乾床…等),其係屬淨水處理製程之一部分,非屬「廢棄物清理法」之範疇,不受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淨水污泥」之規範;若該無機性污泥已排出淨水製程設備之外,進行貯存,則該無機性污泥(脫水污泥)係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淨水污泥」之規範,其貯存方式應回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及第10條之規定辦理,合先?明。
三.本案建請 貴局依該廠環境影響評估內容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逕行判定。 - 正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