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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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於棄土場收受煤灰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疑義

  • 點閱次數 : 585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100273080)號
  • 解釋日期
    2002-08-15
  • 解釋提要
    函詢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於棄土場收受煤灰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91年7月24日(91)○○字第011號函。

    二、本案業經內政部營建署91年7月31日營署綜字第0912912020號函示,依該部90年10月19日函頒修正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其執行認定係屬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職司,並屬地方自治及執行管理事項。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以86年5月2日(86)環署廢字第22419號函請高雄縣環境保護局,就貴公司棄土場收受煤灰、水淬高爐石(渣)、高爐石(渣)、轉爐石(渣)、脫硫渣再利用於工程填地之合法性,依公告事項之管理方式依權責逕為認定在案。由於本部公告上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於工程填地之管理方式係沿用該署原有之公告內容訂定,故本局同意比照該署之處理方式辦理,由地方政府依上開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管理方式逕為認定。

    正本:○○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高雄縣政府建設局、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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