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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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所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事業廢棄物公告再利用申請資料,其資格是否符合或再利用技術是否成熟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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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900552980)號
  • 解釋日期
    2010-06-08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函詢所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事業廢棄物公告再利用申請資料,其資格是否符合或再利用技術是否成熟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局99年6月1日嘉環廢字第0990011330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爰本部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公告編號3.「煤灰」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再利用用途及運作管理詳如附件,合先敘明。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領有工廠登記證,其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依 貴局檢附資料所示該廠再利用廢棄物、再利用用途及主要產品種類符合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規定。
  • 正本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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