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轄區○○股份有限公司廠內燃煤鍋爐使用廢棄物作為燃料,其使用之主要燃料與輔助燃料如何判定與工廠登記證之產業類別是否應辦理變更登記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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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496980)號
- 解釋日期2010-06-21
- 解釋提要有關 貴轄區○○股份有限公司廠內燃煤鍋爐使用廢棄物作為燃料,其使用之主要燃料與輔助燃料如何判定與工廠登記證之產業類別是否應辦理變更登記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局99年6月9日雲環空字第0990004625號函。
二.有關主要燃料與輔助燃料如何界定一節,本部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並未針對可作為輔助燃料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比例進行限制。
三.有關旨揭公司欲新增設農產品加工程序,是否應辦理變更登記一節,係屬本部中部辦公室主管業務,將另案函請該室予以答復。 - 正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