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大署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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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507090)號
- 解釋日期2010-06-23
- 解釋提要有關 大署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大署99年6月18日環署廢字第0990055297號函。
二.依本部99年4月23日經工字第09904602580號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產生之廢廢陶、瓷、磚、瓦之屑、塊或粉,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本部前於98年4月27日經工字第09804602040號公告修正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考量公告再利用管理方式以業者自行管理為主,為避免再利用運作管理之風險,除原「廢鐵」、「廢塑膠」及「廢單一金屬料」等3項已排除有害事業廢棄物適用外,另「廢酸性蝕刻液」、「廢酸洗液」、「二甲基甲醯胺粗液」、「混合廢溶劑」及「廢光阻剝離液」等5項為原已包含有害事業廢棄物外,其餘49項於「事業廢棄物來源」中增列「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等文字。
四.有關石綿製造中空水泥板、植草磚及水泥磚之下腳料、切割邊料是否符合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之事業廢棄物來源一節,倘該等廢棄物依 大署「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則符合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之規定。 -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