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社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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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579920)號
- 解釋日期2010-06-22
- 解釋提要有關 貴社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社99年6月15日未具文號函。
二.貴社收受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廢棄車輛)處理後產出之廢鋁進行輸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及「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非屬廢棄物再利用行為。
三.有關旨揭再利用管理辦法刪除批發零售業及批發業之再利用機構資格一節,其批發零售業及批發業,若欲繼續從事廢棄物轉交、買賣等業務,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後,始得從事相關廢棄物收受業務。 - 正本○○社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