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採購國內電弧爐煉鋼廠生產之副產品並辦理出口相關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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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900512830)號
- 解釋日期2020-06-09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採購國內電弧爐煉鋼廠生產之副產品並辦理出口相關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公司109年6月2日第1090000001號函辦理。
二、依來函說明,貴公司受國外廠商委託採購國內電弧爐煉鋼廠於生產過程產出之副產品;另經109年6月5日電洽貴公司O姓承辦人表示,所稱副產品係指電弧爐煉鋼製程產出之「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
三、查國內電弧爐煉鋼廠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其產出之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皆係登載為事業廢棄物,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進行輸出。
四、另有關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之申請資格、文件及程序,係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定「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辦理,倘有相關疑義,請逕洽該署釋示。 - 正本OO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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