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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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64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900237650)號
  • 解釋日期
    2020-03-19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9年3月9日O字第1090017779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依本局99年8月18日工永字第09900687660號函釋,再利用管理方式未針對允許雜物含量予以規定,其廢木材倘重量百分比達90%以上,得逕依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另迄今廢木材再利用種類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未再修正,前開函釋仍可適用,惟依立法本意,「廢木材」係指單純木材材質,故倘木材材質以外雜物無法明確分離者,則不適用。

    四、另查國內尚未訂有木材材質重量百分比測定之標準方法,爰建議參考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提供之國外相關檢測方法,並檢附「LY/T 2558-2015 人造板生產用回收木材檢驗方法」(如附件)供參考。


  • 正本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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