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縣民○○○先生擬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廢棄物再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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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258100)號
- 解釋日期2002-08-06
- 解釋提要函詢縣民○○○先生擬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廢棄物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府91年7月24日府建工字第09117341600號函。
二、依據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之規定,事業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為限,合先敘明。
三、再利用機構擬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二十四漿紙污泥之規定,將事業所產生之漿紙污泥逕行再利用於土壤改良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故本案應先經貴府農業局同意後,始得從事上開再利用。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先生、臺中縣政府農業局、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工一六)
備註:○○先生 - 正本
-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