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漿紙污泥摻配黏土等製成紅磚,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72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900498600)號
  • 解釋日期
    2010-06-30
  • 解釋提要
    有關漿紙污泥摻配黏土等製成紅磚,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9年6月23日○○字第99062301號函。

    二.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其再利用用途為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鍋爐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其產品為保溫材料或防火隔間板材,合先敘明。

    三.本案漿紙污泥摻配黏土等製成紅磚一節,其再利用用途不符合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之規定,再利用機構倘擬進行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