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漿紙污泥摻配黏土等製成紅磚,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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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498600)號
- 解釋日期2010-06-30
- 解釋提要有關漿紙污泥摻配黏土等製成紅磚,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9年6月23日○○字第99062301號函。
二.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其再利用用途為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鍋爐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其產品為保溫材料或防火隔間板材,合先敘明。
三.本案漿紙污泥摻配黏土等製成紅磚一節,其再利用用途不符合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之規定,再利用機構倘擬進行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 正本○○有限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