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擬申請再利用機構身分及登記檢核展延,函詢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818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552940)號
- 解釋日期2010-06-14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擬申請再利用機構身分及登記檢核展延,函詢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9年6月2日○○字第00001號函。
二.貴公司於97年9月8日已取得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檢核通過之再利用機構身分,並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肥料登記證(肥製(質)字第○○號肥料登記證)在案,並依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將編號9.「廢酒糟、酒粕、酒精醪」、21.「食品加工污泥」、編號22.「釀酒污泥」、編號47.「植物性中藥渣」、編號51.「植物性廢渣」及編號52.「動物性廢渣」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為有機質肥料,合先敘明。
三.有關 貴公司擬申請展延再利用機構身分及登記檢核一節,倘貴公司維持收受前開食品加工污泥等6項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為有機質肥料,則符合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