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廢顯影液及廢定影液收受範圍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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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535820)號
- 解釋日期2010-07-12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廢顯影液及廢定影液收受範圍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9年7月6日○○字第99070601號函。
二.經查有關醫療院所產生之「廢顯/定影液」已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其管理方式」之一,貴公司倘擬收受前開廢棄物再利用,宜另向行政院衛生署洽詢。
三.查 貴公司並未向本部申請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在案,倘 貴公司未來擬收受相片沖洗業、照相製版業、化工廠、電子業與半導體業製程產生之廢顯/定影液,得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四.貴公司倘擬申請廢顯/定影液處理廠,得逕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進行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處理。 - 正本○○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