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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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653870)號
- 解釋日期2010-07-22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奉 交下 貴公司99年7月13日○○字第099000001號函辦理。
二.旨揭再利用管理辦法中所謂之「事業廢棄物」係指以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或有害事業廢棄物,與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所稱之「資源垃圾」不同。
三. 旨揭再利用管理辦法中之「批發零售業或批發業」,係指領有公司、商業或其他相關組織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者。貴公司所稱「資源回收業者」,如其營業項目包括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則符合「批發零售業或批發業」相關規定。
四.旨揭再利用管理辦法並未述及「資源回收業者」,貴公司所稱「資源回收業者」是否適用該辦法應依實際再利用行為認定之。
五.依旨揭再利用管理辦法,再利用機構係收受以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或.有害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貴公司所稱「資源回收業者」如為以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則得依該辦法相關規定將廢棄物運往再利用機構。
六.有關貴公司所詢清運資源回收物至再利用機構及是否應簽訂合約一節,應依旨揭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之規定辦理。
七.有關旨揭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9條新增規定,係為避免再利用機構誤收非許可來源之事業廢棄物而增加再利用管理風險,爰增列許可文件應記載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之規定。 - 正本○○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