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大署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所稱之合法運輸業者所指為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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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643640)號
- 解釋日期2010-07-21
- 解釋提要有關 大署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所稱之合法運輸業者所指為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大署99年7月9日環署廢字第0990062381號函。
二.旨揭合法運輸業者係指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6款至第9款所規定之汽車運輸業。 -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