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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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大署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所稱之合法運輸業者所指為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92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900643640)號
  • 解釋日期
    2010-07-21
  • 解釋提要
    有關 大署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所稱之合法運輸業者所指為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大署99年7月9日環署廢字第0990062381號函。

    二.旨揭合法運輸業者係指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6款至第9款所規定之汽車運輸業。
  •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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