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所轄○○國民小學申請廢木材再利用身分是否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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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647500)號
- 解釋日期2010-07-26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所轄○○國民小學申請廢木材再利用身分是否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9年7月20日桃環廢字第0990046326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略以: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工廠(場)為限,合先敘明。
三.本案○○國民小學非屬上開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所規範之再利用機構,爰不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之再利用機構資格。 - 正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