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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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687660)號
- 解釋日期2010-08-18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9年8月6日桃環廢字第0990806373號函。
二.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旨揭再利用管理方式並未針對允許雜物含量予以規定,其廢木材倘重量百分比達90%以上,得逕依旨揭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進行再利用。 - 正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