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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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780760)號
- 解釋日期2010-08-24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奉 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8月20日環署廢字第0990071530號函轉 貴局99年8月5日環廢字第0990057334號函辦理。
二.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之運作管理(四)規定略以:廢木材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設施,合先敘明。
三.前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之運作管理(四)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之規定,係指該項廢棄物之貯存區不需加設遮雨設施,但其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設施,且仍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 正本臺中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