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認定疑慮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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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781090)號
- 解釋日期2010-08-25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認定疑慮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 交下 貴公司99年8月18日(99)○○字第0806號函辦理。
二.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燃煤發電廠及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前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事業廢棄物,須以純燃煤為燃料之發電廠或事業之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貴公司以15%廢橡膠作為輔助燃料,不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事業廢棄物來源之規定,貴公司倘擬交由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與再利用機構共同向本部提出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 正本○○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