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所轄○○公司申請公告廢棄物再利用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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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831070)號
- 解釋日期2010-09-15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所轄○○公司申請公告廢棄物再利用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9年9月9日桃環廢字第0990807299號函。
二.經查「廢木材」、「廢鑄砂」、「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感應電爐爐碴(石)」及「化鐵爐爐碴(石)」為本部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項目之一,其再利用用途及運作管理詳如附件,前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後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合先敘明。
三.前開所稱國家標準係指CNS標準規範,國際標準係指符合國外相關產品規範(如JIS、ASTM、AISI等),另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係指符合公共工程施工規範或該產業公會制定之產品品質標準或事業之間符合契約書標準等規範。
四.另依本局95年11月7日召開「從事廢棄物處理業是否須辦工廠登記研商會」會議紀錄及95年11月29日工永字第09501015990號函說明略以:「從事資源回收處理成再生原料或製造加工新產品者,視同製造業」,前述「新產品」定義為可販售使用之產品,亦可為下一階段其他工廠製造加工之原料。
五.本案再利用機構產出之產品燃料─木屑(平均尺寸5公分以下)具有一定產品規格,倘其可作為下一階段其他工廠製造加工之原料,並符合與事業之間契約書標準,則該產品即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之再生產品規定。
六.另該公司收受「廢鑄砂」、「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感應電爐爐碴(石)」及「化鐵爐爐碴(石)」再利用作為串磚、水泥樑、水泥板、水泥水溝蓋及路緣石未說明其產品品質規格及銷售對象,應請該公司補充說明。其中具有相關國家標準之產品為水泥板(CNS 13777)及路緣石(CNS 3930)。
七.依該公司再利用機構身分申請或登記檢核申請資料所示,該公司於廠區配置圖及製程流程圖皆登載廢鐵及廢磚等2項廢棄物,建議 貴局宜再確認該公司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項目。 - 正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