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公司違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751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986990)號
- 解釋日期2010-11-03
- 解釋提要有關○○公司違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9年10月22日桃環廢字第0990066797號函。
二.依本局99年9月20日工永字第09901042980號函(副本諒達)說明一略以,該公司99年3月收受○○電子公司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E-0221)1.6公噸,已超過契約書備查量1公噸/月,合先敘明。
三.本案○○公司99年3月份收受量超過該公司契約書備查量,但該月份收受總量並未超過本部核准之再利用許可量。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該公司應依契約書內容重新評估收受事業之生產量,以修正訂定符合實際運作之契約書量,再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部備查即可。 - 正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